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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出台上市公司违规监管措施

大律师网 2011-08-31    人已阅读
导读:据公开资料,截至8月25日,沪深两市共有52家公司对外或对关联公司提供了委托贷款,数额高达160亿元。其行为不

  据公开资料,截至8月25日,沪深两市共有52家公司对外或对关联公司提供了委托贷款,数额高达160亿元。其行为不仅加大了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而且是违规行为,但至今,我国相关证券监管对此行为的监管尚未到位。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下决心控制物价过快上涨,银根紧缩,许多中小企业资金面临困难,这给上市公司手中的闲余资金带来了所谓的商机。最新数据显示,有50多家上市公司为钱生钱,向一些中小企业发放委托贷款,谋取利益。最典型的是香溢融通公司。根据其2010年合并报表,香溢融通20.5亿的资产总额中,超过10亿由典当款和委托贷款等资产贡献。2010年香溢融通的利润总额为1.45亿,其中超过3亿元的新增委托贷款贡献了高达6994万利息收益,竟占其利润总额的48%!


  据央行统计,今年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4.17万亿元,同比少增加4497亿元。今年上半年委托贷款增加7028亿元,同比增加了3829亿元,增幅接近120%。在委托贷款的大潮中,上市公司成为其中的重要一员,据悉,其贷款年利率最高能达21.6%,远远超出目前商业银行基准年利率6.56%的水平。


  但是,上市公司利用超募资金做委托贷款,此业务作为一种高风险行为,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很可能出现借款方的迟延还款或还款不能,这无疑加大了上市公司经营的风险。


  其次,此行为是违规行为。首先违反了我国现行信贷政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少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虽然按照现行的贷款通则,委托贷款是允许的,但立法者的本意是允许个人做委托贷款,而不是企业。上市公司搞委托贷款,本身就是贷款,是违规的。如果是数目巨大的、经常性的,甚至成为一种生钱之道,则更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而且,现在国家紧缩银根,银行没钱贷,企业却大放贷款,更是和国家控制通胀的大方针相抵触。


  “再次,上市公司用超募资金搞委托贷款,违背招股说明书约定的用途,是对投资者的欺诈。”刘少军说。上市公司就不该超募,超募本身说明发行体制出了问题。他说:“招股说明书约定招募多少,按这个标准定价,就不该发生超募,更不是那么多企业都超募,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圈钱行为”。


  但是,对于这种用超募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相关监管部门,却表现得缺位。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及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应当专项存储,其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另外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要求,保荐机构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既然明确规定不能做“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超过项目需要量”,却在实践中做了,为什么不见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而且,现行规定的前提是上市公司募集不得超出需要量,但现在不少上市公司尤其是不少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很普遍,对于超募资金如何使用如何监管,却没有任何的指导意见或者说明,岂不又是缺位?


  对证券法有专门研究的张远忠律师,监管部门要正视上市公司存在超募资金的现状,对于这部分资金如何使用,要出台专门的办法,完善资金使用的决策机制,比如要求必须经过独立董事的同意,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策,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刘少军则强调说,证券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规定,尽可能杜绝超募情况,股市不能成为免费的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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