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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女副镇长受贿1700余万 终审无期徒刑

大律师网 2012-09-14    人已阅读
导读:9月13日电(记者胡锦武)因伙同他人受贿1700余万元,并侵吞公款6万多元,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原女副

      9月13日电(记者胡锦武)因伙同他人受贿1700余万元,并侵吞公款6万多元,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原女副镇长李淑岩11日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李淑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36万元;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716.894万元。据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淑岩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淑岩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适当,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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