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名律师当事人超过标准5倍的律师费。惠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律师需退还多收的律师费23万元给当事人。裁决为终局裁决。
律师个人收取费用30万
当事人方某来自台湾,曾在大亚湾任一间工厂负责人。2009年方某被工厂董事会指控侵占公司资产,被抓捕并起诉。他聘请了惠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其辩护。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收费标准为55000元,若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最多可收取律师费73500元。但方某一案中,李某律师却收取律师费30万,并打入律师个人账户。而根据国家规定,律师不得个人收费,需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收取。
需退还20多万元律师费
后来,方某罪成,但获轻判。在看守所呆了一年出来后,方某与律师李某产生纠纷,认为李某超标准收费,要求退还。方某还将该纠纷反映给惠州市司法局,双方争议被提交给惠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市司法局认为李某确实存在私自收费、多收费。而律师李某则认为,他与方某签订的辩护代理合同,经平等协商,合法有效。李某认为,国家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不能否认双方自愿签订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多收与否。
3月10日,惠州市仲裁委发布该案裁决结果认为,国家制定的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标准需要遵守,即按最高标准,方某案的律师费用为7 .35万元,裁决李某所在律师事务所需要退还多收费用,并支付方某为该官司支付的费用,共计2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