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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军工集团原董事长张友仁贪腐830余万受审

大律师网 2014-07-02    人已阅读
导读:昨日下午,张友仁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6月30日下午,安徽军工集团原董事长张友仁(正厅级)涉嫌受贿、
    昨日下午,张友仁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6月30日下午,安徽军工集团原董事长张友仁(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三项罪名,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至2010年2月,张友仁在担任东风机械厂厂长,安徽军工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及安徽军工集团所属企业的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项目合作、工程招标、土地转让、设备采购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15万余元。

  2006年2月,张友仁利用担任安徽军工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安徽雷安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虚报发票的方式,套取国有财产合计人民币89万余元。据指控,包括上述侵吞公款在内,张友仁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侵吞国有财产195万余元。

  2010年下半年,张友仁虽然已经退休,但却利用自己曾担任安徽军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影响,收受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认定,张友仁的犯罪总金额达830余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张友仁的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张友仁当庭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则对利用影响力受贿及部分贪污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认为违规收取车改费用不应定性为贪污。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退休收“好处”,算不算受贿

  昨日,安徽军工集团原董事长张友仁(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张友仁所涉三罪的犯罪金额达830 万余元。对此,张友仁当庭表示无异议,愿认罪。而在一个月前,他的“接班人”黄小虎因涉贪污、受贿等案,在淮南市中院一审开庭。

  指控 插手单位项目借机捞钱

  现年65岁的张友仁于2010年3月退休。1994年4月至2000 年11月,张友仁任安徽省东风机械总厂厂长。2000年11月至退休前,他先后任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2013年9月26日,经省检察院指定,张友仁因涉嫌受贿、贪污犯罪被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据起诉书指控,张友仁任职期间在项目合作、工程招标、土地转让、设备采购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615万余元,其中索贿43万余元。

  争论 退休收“好处”,算不算受贿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认为,2010年下半年,张友仁退休后,收受王某人民币20万元后,同意由王某继续承揽工程,不再安排靳峰参与,属于受贿。辩护律师,这些钱是张友仁退休后,别人赠送的,不应构成受贿。

  对于15万元车改补贴,公诉人认为,张友仁在明知自己不符合享受车改补贴条件的情况下,却利用自己对下属形成的领导地位,迫使其他领导成员签字同意其领取车改补贴,进而非法占有,构成贪污。辩护律师认为,领取车改补贴有相关人员签字,按程序办事,不应构成贪污。

  陈述 “我有罪,不上诉”

  庭审中,张友仁认罪态度较积极。

  “我有罪,不论判多少年,都不上诉。”在最后陈述中,张友仁称,在接受审查阶段,他向办案机关主动交待,并积极退缴赃款739.9万元。因年龄已超过65岁,并有自首、退赃及立功表现,张友仁恳请法庭能从轻判决。

  因案情重大,案件将择日宣判。

   “在改革大潮中没有把持好自己”

    今天下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省军工集团原董事长张友仁(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庭审中,张友仁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至下午6点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于下午3点10分开始,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指控张友仁利用职务之便,在前后15年的时间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615万余元,其中索取贿赂财物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财产195万余元;在离职后,还利用原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张友仁的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张友仁当庭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张友仁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部分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张友仁退休后收取的几笔财物、领取车改补贴及收取财物没为请托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应定为受贿;套取的安徽雷安电子有限公司国有财产89.4万元是集体研究作为投资只是没有收回,个人没有获利,也无贪污故意,其行为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人从法律适用、案件证据等角度一一进行了答辩,指出所套取的安徽雷安电子有限公司国有财产89.4万元,是转入张友仁私人控股的公司,应为贪污;退休后收取的几笔财物与在职时的受贿行为有连续性,属于“事后受财”;请托人是谁不影响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性。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友仁表示自己在改革大潮中没有把持好自己,检察机关指控的都是事实,也是其主动承认、交代的,也不再上诉。他请求法院能够考虑其认罪态度等情况对其从轻判决,并考虑其已过65周岁、身患多种疾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予以保外就医或在服刑监狱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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