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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消费篇:警惕商家不良行为

大律师网 2015-02-17    人已阅读
导读:餐馆赠券春节不能用? 因节日生意好,饭店拒绝顾客用优惠券付款。律师认为,商家行为属违约。 在餐馆里消费了
    餐馆赠券春节不能用? 

  因节日生意好,饭店拒绝顾客用优惠券付款。律师认为,商家行为属违约。 

  在餐馆里消费了一顿年饭后,收到了餐馆赠送的优惠券,承诺两个月内随时使用有效,但时隔几天,再次上门消费时,却被告知不能使用。眼睁睁看着手中的优惠券成了废纸,觉得消费得挺冤枉的市民向本版求助:餐馆如此作为,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优惠券转眼成废纸 

  昨天上午,市民方先生投诉,他日前遇到了一桩“让人气恼”的优惠券消费纠纷。 

  方先生说,大年三十那天,他和几个朋友聚会,午饭时他们到位于天河员村三横路的一家湘菜馆吃饭,埋单时,餐馆的一位经理称为答谢惠顾又给了几十元优惠券以便下次光临。 

  正月初四下午,方先生与几位朋友再次来到该饭馆吃年饭,埋单时他取出几天前被赠送的优惠券准备“充值”,不料餐馆的人称“不能用优惠券”。前几天刚消费得到的优惠券,没过消费期,餐馆方在赠券时也没有提前说明在某段时间不能使用,为什么几天后就不能用了?而且,该现金赠券的背面明确列明“此券有效期为2个月”。“我就是想搞清楚,餐馆为什么说变就变,到底还有没有诚信?”方先生说,难道生意好了,就可以不顾顾客的利益随意变更服务承诺? 

  无独有偶的是,正月初六,市民周先生与朋友一起去位于天河区的一家沐足中心,也遇到了与方先生同样的事,周先生带着朋友十天前送的180元赠券,却被告知不能使用,对方解释的原因是这几天的生意特别好,对此,周先生觉得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百姓观点 
    自砸招牌不可取 

   陈生(天河某酒楼经理):我觉得你说的这个餐馆是在砸自己的招牌,很得不偿失,这样下去,“回头客”肯定减少。经营饮食的人都知道,很多时候是靠“回头客”打开天下的。优惠券就是对顾客的承诺,朝令夕改式的承诺,伤了消费者的心,以后谁还愿意来光顾你?我们这里从来不发优惠赠券,而是用贵宾卡和个别时段打折的方式,优惠老顾客,就不会闹这样的纠纷。 

    没信用不再光顾 

  朱女士(广州市民):大过年的遇到这样的事,本来很高兴的聚餐,弄得大家都很尴尬,如果是我,这样没信用的地方,以后不会再去光顾。现在一些商家利用了人们的消费心理,用各式各样的优惠赠券吸引顾客。在赠券的有效期内,一旦利益需要,就抬出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捞一把。 

    法律意见 
    商家违背诚信是违约 

  广东省法援处律师陈秋鹏认为,案例中的优惠券是商家给予消费者一定数额减免的承诺,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合同约定,商家应诚信地履行其承诺。商家以“春节期间”或是“生意特别好”为由不予优惠,背弃其承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商家与消费者的约定作为支持,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诚信原则。 

  商家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应得的优惠没能得到实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可以据此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消费者委员会出面调解解决,也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履行其给予优惠的承诺。消费者在获得或使用类似优惠券时,要特别注意优惠券注明的条件,如使用的时效、消费的总额度等等,以免出现被优惠券吸引而到商家消费,而在结账时才知道优惠券无效的情形。此外,在商家不给予明示的优惠时,消费者要据理力争,要求商家兑现,一些商家就是抓住消费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优惠的也没多少,算了吧”的心态,以各种理由不给予优惠。 

    小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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