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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是否应为沉船事故担责

大律师网 2015-06-15    人已阅读
导读:据岳阳海事局报告,“东方之星”沉船事故发生后,6月1日晚11时50分许在长江天字一号码头救起2人,其中1人为东
      据岳阳海事局报告,“东方之星”沉船事故发生后,6月1日晚11时50分许在长江天字一号码头救起2人,其中1人为东方之星游轮船长。被救船长反映:6月1日约21时30分,游轮突遇龙卷风,船舶向北岸(湖北方向)翻沉。

  获救船长一时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为何首先获救的是船长和船员?究竟船长是否应该沉船事故担责?为此,探针采访了长期从事海商法领域工作的陈如浪律师。陈如浪表示,如果是类似于此前韩国沉船事故,船长弃船先走,那极有可能同时面临行业管理规定和法律责任追究,最严重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但据长江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东方之星”大型豪华游轮突遇龙卷风,在一两分钟之内倾覆倒扣在水中,当时船上大多数人都准备休息,因此,事故发生时该船没有向外发出任何求救信号,目前已沉入江中。

  陈如浪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长应有义务提前预判船只行驶可能会遇见的天气等各类问题,并且告知乘客,哪怕船只瞬间遭遇龙卷风,“那也要看其是否在事故发生的瞬间是否采取发出求救,警报等信号,及采取相关避险,告知等行为”,来界定船长是否应为事故负一定责任。

  据公安部门称,客轮船长和轮机长已被长航公安局控制。陈如浪告诉探针,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羁押或者拘留,只是为了防止相关人员逃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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