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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晚婚晚育奖励

大律师网 2015-06-25    人已阅读
导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含产前假15)


  ()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晚婚可以享受15天的婚假,晚育,正常分娩的女方则可以享受至少90天的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有其他难产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相应的增加产假,男方是有7天的护理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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