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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巨鑫联盈”吸金26亿案终审 主犯获刑10年

大律师网 2015-07-10    人已阅读
导读:9日,北京市高院对“巨鑫联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朱梓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
  9日,北京市高院对“巨鑫联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朱梓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院经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朱梓君、徐苏宁先后伙同被告人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并纠集被告人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颖、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春华等人,假借销售商品为名,以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鑫联盈公司)“联合加盟方案”为依托,通过网络、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26亿余元。

  二中级一审认为,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张涛、刘京川伙同被告人倪志恩、邢安平等人,以销售商品为名,宣传加入联合加盟方案可获取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朱梓君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朱梓君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了上诉。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了朱梓君等10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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