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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薄谷开来减为无期徒刑

大律师网 2015-12-18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记者14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分别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故分别裁定将罪犯刘志军、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刘志军在秦城监狱服刑

  罪犯刘志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对罪犯刘志军的刑事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现刘志军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公安部秦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公安部秦城监狱以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刘志军减刑。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军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刑间,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故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将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薄谷开来在燕城监狱服刑

  罪犯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核准对薄谷开来的刑事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现罪犯薄谷开来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司法部燕城监狱以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薄谷开来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薄谷开来没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故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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