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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虐待动物行为法律岂能缺位

大律师网 2016-08-03    人已阅读
导读:电击、铁棍殴打,面对如此令人发指的行为,单单读着文字都让人不寒而栗;更令人虐心的是,面对如此惨绝人寰的

  电击、铁棍殴打,面对如此令人发指的行为,单单读着文字都让人不寒而栗;更令人虐心的是,面对如此惨绝人寰的行为,我们却无法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给予虐待者惩罚,这也反映了我国对伤害、虐待动物行为规范的欠缺。

 

  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被法律所承认。但是国内这方面比较模糊,出了事大家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没有对应的处罚机制。

 

  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对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有所争议,因为如果设立专门的禁止虐待动物法律,必须首要确立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把野生动物和人关系放在一种从属关系上,而不是平等的法律地位,仅仅把动物视为人类资源的一种,这样一旦出现虐待现象虽然让人愤怒,却只能以损坏财产的“罪名”惩罚。

 

  不过,当下社会主流观点仍然认为,人与动物在法律地位上不能平等,不能做法律主体。因为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而动物没有行为能力,不可能承担相应的义务。此外,一旦立法,也缺乏相应虐待的量化标准,相关司法鉴定也不成熟。

 

  道德的力量很强大,但是当面对过于丑恶残暴的事情时,道德又常常显得很无力。依此来看,反动物虐待的相关立法真的很重要,立法不是要强迫每个人都把小猫小狗当做自己的孩子看待,只是想要表明在大自然环境里,动物不应该遭受某些人类刻意的折磨虐待,这也应当成为我们社会的公序良俗。

 

(编辑: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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