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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大律师网 2016-09-02    人已阅读
导读:(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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