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为北京方言,是古玩业行话,指个别人在摊位上或车站码头摆卖古董,别有用心者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从而诈取财物。现今的“碰瓷”,主要出现在交通运输领域,行为人步行或者驾驶车辆利用对方的过错寻找机会故意和对方的机动车辆相撞,从而以受害人自居来骗取赔偿。
一、“碰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碰瓷”行为发生后,如果被“碰瓷”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的按对方要求掏钱进行了“赔偿”或者认可自己的“事故责任”而通过车辆保险对此进行了“理赔”,这种行为可认定为诈骗。如果被“碰瓷”人不愿赔偿,“碰瓷”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造成被“碰瓷”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可认定为敲诈勒索。不论使用哪种方式,“碰瓷”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碰瓷”获取的“赔偿”金额不大,情节较轻,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碰瓷”行为情节严重、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但尚未危害到公共安全,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当然,如果以行为人实施“碰瓷”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则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碰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解读的是在“碰瓷”行为中“碰瓷”人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在“碰瓷”行为中,被“碰瓷”人一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如果是“碰瓷”行为人驾驶车辆利用对方的过错寻找机会故意和对方的机动车辆相撞的方法实施“碰瓷”,则根据侵权责任构成,因为被“碰瓷”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事故损害结果完全是因为“碰瓷”人的实施的“碰瓷”行为造成,且“碰瓷”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被“碰瓷”人一方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碰瓷”人被碾压,那么被“碰瓷”人一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如果“碰瓷”人的伤害后果与 “碰瓷”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被“碰瓷”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碰瓷”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被“碰瓷”人因为气愤再次实施碾压“碰瓷”人的行为造成“碰瓷”人轻伤以上后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或者严重违反审慎驾驶义务再次实施了造成“碰瓷”人再次受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则被“碰瓷”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