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5日发布刑事判决书,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市场总监兼副总裁李柯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上海新语贸易和上海磐田香料等公司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2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处李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判决书指出,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7月,李柯在担任光明乳业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利用负责市场营销等职务便利,为上海新语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经营者吴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此外,2015年6月,李柯在担任光明乳业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监期间,利用负责公司新产品开发等职务便利,为上海磐田香料有限公司在香精测试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赵某给予的宝格丽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30万元。
两家公司涉案
今天,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对李柯受贿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这份落款为3月6日的判决书,原光明乳业市场总监兼副总李柯因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上海新语贸易和海磐田香料等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对方财务共计超120万元,构成受贿罪。法院判处李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判决书指出,李柯原系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明乳业公司”)市场总监、副总裁,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柯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书指,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7月,李柯在担任光明乳业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利用负责市场营销等职务便利,为上海新语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经营者吴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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