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已婚女子琪琪(化名)出轨爱上比自己小11岁的年轻男子赵某,后出于家庭原因向分手,赵某不肯将琪琪非法拘禁后强奸数次。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琪琪是桂林一家大公司的高级白领,已婚,身材苗条的她由于保养得当面容姣好。一年前,琪琪经朋友认识比自己小11岁的帅小伙赵某,后两人陷入热恋。不久后,琪琪出于对家庭和小孩的责任感召唤,决定与赵某分手。但是,赵某却陷于恋情不法自拔,不肯分手,常常打电话、微信或者到琪琪公司找她,想通过各种方式挽回感情,但琪琪下定决心与赵某分手。
2016年6月27日中午,赵某再次找到琪琪想要复合,但是却被琪琪再次拒绝。恼羞成怒的赵某强行将琪琪用助力车拉回资金的出租房,途中,尽管琪琪一再反抗,助力车还曾两次翻车,琪琪的左脚也因此受伤,但梁拓不为所动,将琪琪拉回并关闭在出租房内,琪琪求救却被赵某拳打脚踢。
赵某再次提出要与她恢复情人关系,被拒绝后,恼羞成怒,不顾琪琪正处于生理期及左脚受伤的情况,强行与秦丽发生了数次性关系,并拍下裸照,后来赵某发现琪琪已寻机报警并通知了同事,才于第二天晚上8点多将琪琪释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并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构成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规定有哪些
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辑:chanchan)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