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法院副院长门洪科透露,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有些起诉离婚只是源于冲动、赌气或者双方父母的过多干预。这时,如果直接进入程序,往往会“生米做成熟饭”,将危机婚姻拉上离婚“快车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也作出要求,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但也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适用“冷静期”,如果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严重家暴等行为,法院会尽快让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那么,离婚案件设立“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记者了解到,《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的“调解”,就是“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冷静期”的设置,也是在此前一些调解方式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市中区法院发出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中载明:法院将给予双方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
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届满前七日内,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本院申请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冷静期;冷静期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可到法院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