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气入刑第一案】日前,据浙江云和县警方通报,在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的指导下,云和警方破获的一起“笑气”案件被移送起诉。目前,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警方移送的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林某、殷某,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例打击“笑气”犯罪的刑事案件。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一些商家将“笑气弹”改名为“气囊”“奶油枪耗材”,仍在网上进行出售。
非法经营“笑气”
两人被提起公诉
目前,我国并没有将“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也不在《麻醉药片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只是作为普通的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由安监等部门监管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将“笑气”作为毒品打击并不现实,而且在“笑气”民用方面也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买卖“笑气”的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各地一般只能使用行政手段或者地方性条例责令商家下架。对个人的买卖“笑气”的行为却束手无策。
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要经营“笑气”,必须先获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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