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一个月后分手】试婚”前,男方交给女方10万元“押金”作为忠诚和责任的见证。一个月后双方因男方身心原因分手,这笔钱却成为双方在法庭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作为男方的彩礼退还,还是女方有权予以没收呢?
2016年4月,赵涵处理完在
南通的工作后,返回
江西与男友一起生活。没想到,一个月后,赵涵发现男方生理有缺陷,考虑再三决定分手。杨某请求复合遭拒,16.6万元也打了水漂。一气之下,杨某将赵氏父女告上南通市
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赵氏父女辩称,本案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婚姻不能进行,其有权没收“押金”,且“押金”也不属于彩礼范畴,其可以不予退还。经法庭询问,杨某亦认可其与赵涵一个月的同居期间,因自己心理障碍原因,双方未发生实质性的男女关系。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10万元“押金”、4万元“金子钱”、2万元“衣服钱”和6000元“见面礼”是同时给付的,不管称谓如何,均是杨某依据当地风俗,给赵涵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款项,明确用于将来缔结婚姻和以财产作保证,其性质均应属于彩礼。最终,法院酌情判令赵氏父女退还原告杨某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钱”及价值3万元的黄金首饰。
赵氏父女坚持认为,“押金”不应退还,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退婚彩礼如何返还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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