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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8-06-27    人已阅读
导读:随着维权意识的逐渐觉醒,农民朋友学习征地拆迁知识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很多朋友都希望知道农村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从而明确征收方的违法点,衡量自家补偿的合理性

农村征地拆迁法定程序及补偿标准

2018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一、农村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

  1、发布拟征地公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张贴书面的拟征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式、标准;安置途径等。

  2、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征地听证,让村民发表意见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就公告内容征询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并记录在册,协调解决。同时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村民提出听证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

  3、实地调查,如实登记,和村民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如实登记,双方共同核实确认登记内容。

  注:1-3项为报批前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

  4、得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发布征地公告,正式开始征收程序

  得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公告在村委会或者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

  5、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结合村民意见进行修改

  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村民可在10个工作日内要求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并听取村民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

  6、将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备案,交市、县级国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民的不同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注:4-6项为报批后必须进行的征收程序。

  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相较于土地房屋的征收流程,老百姓更关心的莫过于补偿标准了,下面京平拆迁律师就主要讲一下耕地和房屋的补偿标准问题。

  1、耕地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内容见下表:

2018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二者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如果当地制定了以上标准,可参照适用。

  2、房屋

  (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外对重建房屋的成本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话,最低补偿标准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加上宅基地的地价。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话,最低的补偿标准是同区位拆一还一。

  除此之外,还要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及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注: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数额,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能降低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这是最重要的原则,知道了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可以基本判断征收的程序合法性,知道了补偿标准可以基本衡量补偿是否合理。当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权利被侵害时,建议大家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尽早抓住主动权,最终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谁有资格分配到农村征地补偿款

2018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一、应当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丧失的

  1、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员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成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成员迁入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不具有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以上的认定规则,我们接下来对外嫁女、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农村大学毕业生、服役军人等特殊身份的集体是否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作出详细介绍:

  1、外嫁女、上门女婿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女性村民在结婚后未迁出本村集体,其配偶在结婚后自愿到女方所在村居住生活,并放弃本人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权而成为女性村民的家庭成员后,应当获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已经具有婆家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离婚妇女,可以继续享有婆家村集体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服刑人员、服役军人、农村大学毕业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通常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作为标准。

  当事人因在监狱服刑,虽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其常住户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迁入户口所在地的监狱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仍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服役军人在退伍之后,农村籍大学生在毕业之后,如果没有加入城镇保险体系,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仍回农村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仍然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

  综上所述,随着土地征收规模的扩大,因土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也会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等也会急剧增加。相信看了以上这些分类大家对自己是否有资格拿到征地补偿款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依然我行我素,违反法律法规行事,侵犯被征收人的利益,建议各位还是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防止损失的扩大。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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