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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表见代理认定标准是什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19-04-01    人已阅读
导读:表见代理是一种极具特性的代理。一方面它有着代理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又有着它自身独具的特点。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表见代理的知识点,2019年表见代理认定标准是什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表见代理认定标准是什么?

2019年表见代理认定标准是什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

  1、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之行为,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当然这里的授权书是不真实的,否则就构成有权代理。

  2、无代理权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的学者认为无权代理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他人办理事务一般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不具有成立表见代理的可能。笔者认为,表见代理中并不能只确定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如学者们在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上形成这样的共识,即使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以成为代理人,理由是代理的效力由本人承担,代理人不因其代理行为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不产生对其有利或无利的问题,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具有代理人的资格。在实践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授予代理权,亦是常见的现象。表见代理属于代理这个大的范畴之内,因此可以推定,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亦可出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而不能一概认为,表见代理的代理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代理权人的行为有相对人(第三人)存在。其客观表象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须系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是因为代理是由三方法律关系构成的,如不存在第三人,则根本无从构成代理,亦无表见代理一说。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

2019年表见代理认定标准是什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观上存在有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客观上存在这样的事实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与基础,第三人正是基于此与表见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或法律意义之行为。

  2、主观上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且善意无过失。即使客观上存在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事实,但第三人亦可以持过于谨慎之心理,对此抱不信任的态度,无论其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时是否核实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事实,则都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成为表见代理。但须注意的是,这种怀疑必须表现于外,并使本人能获得确凿的证据。否则,本人在无法证明授予代理权的假象并未获取第三人的信赖时,不能推卸依客观上成立表见代理所负的法律后果。第三人除了要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而且要具有善意无过失的主观态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建立时间较短,所以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这是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的负责。

表见代理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2019年表见代理认定标准是什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

  1、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第三人信赖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假象是由于本人向第三人表示的行为所致,这些行为又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的行为。

  积极的行为是指被代理人主动地以行动或言语的形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第三人或社会公开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但实际并未授予。如:被代理人将自己的印件、文书,包括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借与他人等交予无权代理人,无论这种交付的方式是借用还是其他用途,只要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了民事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当然,这里还包括具有一定身份证明资格的民事主体作出的口头的表示也在此列。这种积极的行为也包括将特定的人放置在某一位置使其自然具有代理权,如:甲企业职工乙站在柜台前售货,虽然乙还在实习期间,甲企业并没有授权他销售货物的权利,但只要乙实施了销售行为,第三人出于善意则应当认定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消极的行为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自己的行为并不做否认的表示。即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需要本人予以确认其行为时,本人应当给予回答却未做任何表示,保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本人的这种不作为可以是针对第三人也可以是针对代理人。具体讲,可以是第三人要求本人确认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崔告函,但本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此没有任何回应。

  也可以是无权代理人就自己的代理行为告知本人,要求本人做出有效的承认而本人并没有作出否认的表示。据此就可以推断出存在让第三人相信代理权的事实,应成立表见代理。当然,如果第三人或无权代理人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具有本人的授权,但其代理行为超越本人赋予他的代理权限,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此权限。并且与其产生了法律行为。

  一般认为,越权代理在实践中表现为代理人代理权受限制和为本人授权不明的情况。代理权受限制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已经受到限制,但并不被第三人所知的情形。但以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为例外。如在商业领域中,公司对某董事或经理的职权做了限制,但并未明示于第三人,第三人基于对在该位置的人员通常所具有的权限与之发生法律行为,而进行该法律行为所依据的职权正好是该董事或经理被限制的职权所在,即构成表见代理。

  代理权授权不明是指本人虽然给予了代理人授权,但其授权不明确,第三人对此也无过错。如某公司给某甲授权,让其给单位订购服装,但对服装的数量、颜色均未明确,第三人只要与某甲订立合同,其责任均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不得以授权不明而不履行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的继续代理。代理权的终止包括依当事人的行为的行为的终止和法定的终止,前者有当事人双方协议终止和单方终止两种。当事人双方协议的终止包括当事人约定代理的终止期限、约定代理针对的特定事由,以该理由完成为代理的终止。

  单方的终止是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单方的终止是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单方表示终止代理。法定的终止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设定的终止,包括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形。

  在依当事人行为的终止的情况下,无论这种终止是基于双方的协议还是当事人的单方的行为,被代理人都应当采取措施,比如及时收回代理人的授权证书、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公告、直接通知第三人等,以防止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情况下存在表面授权的事实。

  如果被代理人怠于行使其善后措施,致使善于意第三人不知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而仍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则被代理人须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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