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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因冤案被羁押4105天获国家赔偿 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大律师网 2019-04-23    人已阅读
导读:1999年,17岁的廖海军被指控涉嫌杀害同村两名女童,被当地警方逮捕。其双亲也因涉嫌包庇入狱。2003年,廖海军被判处无期徒刑,父母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三人提起申诉,并在2018年8月迎来无罪宣判。此后,廖海军就自己被羁押4105天一事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最终获赔340余万元。那么,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方式有哪些?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据报道,再审被判无罪8个月后,4月22日,廖海军终于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1999年,时年17岁的唐山青年廖海军被指控涉嫌杀害同村两名女童,被当地警方逮捕。其双亲也因涉嫌包庇入狱。2003年,廖海军被判处无期徒刑,父母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三人提起申诉,并在2018年8月迎来无罪宣判。此后,廖海军就自己被羁押4105天一事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最终获赔340余万元。

  4月22日,记者从廖海军代理律师王飞处了解到,当天下午廖海军收到落款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据该决定书,廖海军将获得国家赔偿34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约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3%。

  决定书显示,廖海军于1999年1月2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201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4105天。唐山中院最终裁定赔偿其限制人身自由金116885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20960元,合计1789817.7元。此次申请国家赔偿,除其本人所涉及的故意杀人案外,还包括廖海军父母包庇案的相应赔偿。因其父母均已去世,廖海军作为继承人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廖海军的母亲黄玉秀共被羁押1827天,获赔796153.24元,父亲廖友在刑满释放前已被羁押1866天,获赔814029.58元,上述款项均将支付给廖海军。

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9年因冤案被羁押4105天获国家赔偿 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国家赔偿方式有哪些?

2019年因冤案被羁押4105天获国家赔偿 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一)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二)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三)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运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则不如金钱赔偿便捷。

  (3)不影响公务。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会影响公务活动时,应采用金钱赔偿。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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