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通奸,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存在一方存在认识错误,或者是在一方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所以不构成犯罪。因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对性行为存在清醒的认识,只是对于将来能够得到婚姻还是什么存在一种不确定性,而感情本身也不是法律所能完全调整,故当然不存在骗。但如果被骗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倒是涉嫌强奸罪。
我们一般意义上说的犯法,指的是《刑法》,也就是要判刑的罪行。
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无论你有多少理由,还是有罪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就是说无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愿意还是不愿意发生性行为,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虽然现在通奸罪,在我国法律中被判为无罪,但是我们如果我们能够通过证据,证明他强奸,重婚,破坏军婚等罪名,将不法之徒绳之以法,所以就算没有了通奸罪,法律也不会让有罪之人逍遥法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会让坏人逃之夭夭的!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并不包括暧昧、通奸类出轨,因此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赔偿的一种,同样应当遵循全额赔偿原则。对于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以损失的实际大小为依据确定赔偿标准;
对于精神损失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抚慰金的数额尚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而各地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对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具体的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因伤残等级不同而有别且包含了部分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是一个固定的数字且不包含生活补助费,系纯粹的精神抚慰,而且最大的精神损害莫过于死亡,因此,为了防止司法擅断,维护司法统一,体现社会主义,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规定上限数额,不规定下限数额,其上限数额以各地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最高数额为准。
一般认为,强奸和通奸的区别如下:
1、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双方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4、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