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诽谤作为其主要的形式,因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各构成对了人名誉权的侵害。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在侮辱他人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目的,侮辱行为通常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侮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暴力行为。所谓暴力行为,是指故意对受害人施以暴力,使他的人格名誉受到侵害。如往他人衣服上吐唾沫,往他人身上泼粪便、剥光他人衣服、强令他人从胯下爬过去等。
②语言侮辱。用语方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使他人蒙受耻辱,名声败坏。如用下流、肮脏的语言漫骂他人等。行为人做出一定的姿态表演有辱他人人格的,也属于语言侮辱。
③文字侮辱。即通过书写文字、图形对他人进行侮辱,侵害他人名誉。如书写和张贴丑化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大字报、小字报、标语、漫画等。
侮辱行为只有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谓造成一定的影响,并非指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的损害后果,而是指是否影响了受害人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可认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2、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指因过错捏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特点捏虚假事实并予传播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
①口头诽谤又称言语诽谤。即通过语言将捏造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具有故意,行为的方式也较简单。
②书面诽谤又称文字诽谤。即通过书写文字把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败坏他人名声。该类行为的方式较为复杂。责任主体也可能具有多样性。过错的形式也不限于故意。例如新闻出版社因审稿不严发表了诽谤他人的作品、属于过失侵权、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3、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4、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6.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