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证办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新生迁入户口
1、新生可自愿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到学校;
2、新生报到时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杂费交费收据到保卫处报到点交户口 迁移证,每生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
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4、依保卫处通知统一由各学院或各班班长到保卫处户籍室领取新身份证;
5、领取新证必须交回旧身份证。
二、转学生户口迁入
1、转学报到时到保卫处户籍室交户口迁移证,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
2、交省教育厅的转学证明;
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4、听通知到保卫处户籍室凭旧身份证领取新身份证。
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中的规定,户口迁移证的使用期限是从签发之日起算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即一个月,居民需在有效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进行迁移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用途:
1.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开具。
(须向派出所出示报到证,并且提供迁往地具体落户地址的全称)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2.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
如果户口迁移证丢了,需要到原签发派出所补办,所需材料如下:
一、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入户证明;
二、准迁证的迁入地留存联原件;
三、迁移人的身份证。
迁出地派出所对以上证件审核后,予以补发《户口迁移证》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