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第二条第4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1、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按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执行。
2、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补发工资,应按总局关于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首先个人所得税通常是按照发放日来计算的,不论你是几月份的工资,需要统一在发放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基数。也就是说如果在本月发放了本月的5000及上月未发放的工资5000则需要按照10000来确定本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想要补税处理的话如下。个税逾期申报请填写“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资料具体请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xxxx领导:
您好,我是XX部门的(XXX名字)于XXX年XX月X日入职贵司,在XXXX年XX月提交了,于XXXX年XX月份的时候成功办理完加薪手续。公司批复于XXXX年XX月份发XX月份工资的时候就实行加薪。就是从XX月份开始加薪至XX元。(这里可以把加薪后的薪水内容写上)。但是财务人员误会了批复的内容,在发XX月份工资的时候没有实行加薪。故特此申请补回我XX月份的加薪金额。望领导批准。谢谢!
XXX部门
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