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为登记管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生成电子营业执照。
各类市场主体中国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营业执照记载的人员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二维码(见下图)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营业执照记载的人员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无法成功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的,本人应携带纸质营业执照原件,到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原件,办理“人证查验”。“人证查验”通过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为其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上述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原件应为:
1、中国籍自然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2、港澳台人员应提交以下证件原件之一: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供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应提供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籍人员应提交护照原件。
登记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共同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电子营业执照持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电子营业执照,除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外,还应提交《合伙企业领取电子营业执照人员指定确认书》
电子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向所有市场主体核发的,是企业的“电子身份证”,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