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证件: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双方有效户口簿原件
3、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
4、军人证件:军人无需提供户口簿,另须提供军人证件(原件)、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证件:
1、丧偶再结婚(含复婚、再婚)的,如户口簿婚姻状况未更更改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请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2、离婚再结婚(含复婚、再婚)的,如户口簿婚姻状况未更更改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请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附带生效证明书)。
3、离婚再结婚(含复婚、再婚)的,需将户口簿婚姻状况更改为“离婚”;丧偶再结婚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更改为“丧偶”。
1. 双方均无配偶;
2. 双方自愿结婚;
3. 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 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 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须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且本机关具有管辖权;
7. 当事人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8. 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9.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
一、申请
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预约、电话或者窗口的方式向户口所在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二、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四、收费
收取登记工本费用
五、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