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多是自然人犯罪,以间接走私方式为主。走私犯罪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犯罪,共25宗,占犯罪总数的96%,单位犯罪1宗,占犯罪总数的4%。而且主要是间接走私,具体表现为与香港的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从中收取船租和佣金,为走私罪犯服务牟利,此种类型犯罪为18宗71人,占犯罪总数的69%,其中以渔民为多,占犯罪占了48人,其文化层次低,且大都家庭贫穷,根本无力缴交罚金;另一种是后续走私犯罪,即倒卖进口保税指标和来料加工指标,有7宗,占犯罪总数的27%。
(二)内外勾结,实行共同犯罪。香港走私犯策划、指挥,大陆走私共犯在其安排的时间、地点接货,在其安排的时间、地点卸货,内外勾结,协同作案。香港人幕后指挥和操纵的走私案达24宗。作为主犯的香港走私犯使用化名、单线联系,案发后能轻易逃避打击,成为漏网之鱼,风声一过,再找协作者作案,使得走私犯罪屡禁不绝。
(三)走私对象集中表现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有23宗,占总数的88.5%。其中,海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达16宗,占总数的615%,主要为盗版光碟、汽车零配件、电子元件、胶卷、植物油、烟酒等;陆上走私属于倒卖进口保税指标和来料加工指标的6宗,通过多进口原材料同国内购买原料混合加工,在境内销售牟利的1宗,且为单位走私。倒卖进口保税指标、来料加工指标走私犯罪较为隐蔽,且多为港、台独资或合资企业的报关员与境外港商联手,破案难度较大。
一、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其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起刑点是个人5万,单位25万;另一种行为是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的,是除第一种以外的其他罪名,这个起刑点各不相同,比如毒品,没有要求,文物要是三级以上,淫秽物品根据品种不同区分,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也是根据品种,枪支区分军用和民用等等,具体可以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对走私罪的司法解释。
走私罪中还有两种特殊情况,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罪名和起刑点与上文所说相同。可见刑法相关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走私行为也分两种,一种是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就是没有达到起刑点,可以表述为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另一种是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走私的对象是非刑法规定的走私罪客体,比如国家对某些商品进境设立许可证制度,为了进口,当事人伪报品名逃证,如没有逃税的话,则不构成走私犯罪,仅仅做走私行为处理。可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章。
关于走私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走私规定了12个具体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
上述走私罪中,除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涉税走私外,其他走私的都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只要达到刑法规定的一定数量,即为走私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较为常见的走私犯罪,该罪有以下几种行为表现:
1、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税款。
2、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暂不缴纳关税)或者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少征或不征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
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