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起诉书
原告:XXX
法定代理人:XXX
被告: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拖欠的抚养费XXX元,并一次性支剩余 年的抚养费,共计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XXX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原告在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和XXX因感情不和于XXXX年XX月XX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XXX扶养,被告每个月向XXX支付原告的抚养费360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被告和XXX各承担一半,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在离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因该支付的抚养费——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 年XX月 XX 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原告身份证1份
被告和XXX的离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和XXX的离婚协议1份
追讨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抚养费是以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为基础,具有人身属性,只要被抚养人未成年,就可继续享有抚养权,成年以后再要求其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说明抚养关系是具有人身属性,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扶养费的请求权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 ,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与成长,因此不能简单的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该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李某在2018年4月起诉后,案件的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因此王某答辩主张2015年9月30日前的抚养费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的意见,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因此这种抚养义务在子女十八周岁之前是无条件的、长期性的、全方位的,保障子女在成年之前能充分享受生活、教育、医疗等权利。
经法院判决后,对方仍旧拒不履行的,当事人本人才可以到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的,可以先到原审法官处开具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后直接凭借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到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抚养费强制执行后又不给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强制执行。有能力给不给的可能构成拒执罪可以要求拘留的。当然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可以将强制执行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与对方沟通而使对方理解不可能逃脱抚养费的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