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由此可知,除了我们通常讲的打老婆,还有虐待老人、虐待孩子,以及妻子殴打老公,都属于家庭暴力。即使不动手,精神上的“冷暴力”,如长期辱骂家人、威胁恐吓家人,也是家庭暴力。
首先,受害者应立即远离施暴者。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实在无处可去,受害者还可以寻求庇护机构的帮助。《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出具书面告诫书。受害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简单来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后,法院会下令禁止施暴者再施暴,骚扰受害者及家属,责令其搬离申请人住所,保护其人身安全。人身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受害人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施加暴力方);
2、有具体的请求(比如提出分居等等);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即提供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医院的诊断书或病历,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子女或邻居的证言)。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护令不再依附于其他诉讼存在。这就意味着“人身保护令”是一个独立程序,遭遇家暴的人,即使不提起离婚诉讼,也能成功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