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各继承人之间所继承的遗产一般都是平等的,具体分配由各继承人之间协商解决。经济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点;对被继承人赡养义务尽得多的可以多分一点。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3.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办理材料:
办理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声明书: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的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相符;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予以更正,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户籍证明)。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
4、现役军人须持有效的军人证件(军(警)官证、士兵证)原件、身份证原件、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5、再婚的请出具《离婚证》原件、法院办理的请出示《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原件,丧偶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能够证明配偶死亡的医学文书。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查验《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字。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将打印好的结婚证,当场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1、婚姻关系缔结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等形式,对各自财产进行确认
丧偶再婚在财产、子女等问题上争议较大,可在婚前对此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或者通过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等方式,对目前取得的双方各自名下财产或以后取得的财产进行权属方面的约定,避免之后不必要的争议。
2、保留尽可能多的财产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丧偶再婚时,有时会出现一方的存款账号、工资卡、国债明细等财产凭证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的情况,其配偶尤其是从事家务劳动无退休收入的老年女性,往往对上述财产并不知晓,导致因缺乏财产线索而无处主张权利。建议再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在维护家庭和睦的同时,注意日常留存和积累相应证据和财产线索,以利于日后维权和举证。
3、通过公正遗嘱保护财产继承权
丧偶再婚可通过遗嘱、公证书等书面形式,对自己身故后可能出现的家庭内部财产争议,进行财产权属确认,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