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虚拟货币属于违法活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虚拟货币在我国交易和流通。该公告指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明确,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以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进行了定性,将其定义为一种面向公众融资的行为。即通过发售代币,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一种面向公众的集资行为,这也意味着,数字货币发行,以及开设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已经被有关部门联合通过发布这类规范性的公告文件禁止。
虽然禁止了ICO和交易所,但是,七部委公告并没有否定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以诈骗或者传销为目的的除外),但是对于个人的投资行为,七部委的公告是“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区块链币圈可能涉嫌罪名如下: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嫌开设赌场罪、涉嫌洗钱罪、 涉嫌非法经营罪、涉嫌诈骗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
目前,虚拟币引发的案件主要有两大罪名:一是诈骗罪;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
在智能币领域,一旦证实项目虚假或者没有可行性,请注意”虚假“的含义广泛不能仅仅解释为无中生有,还可以是移花接木等,则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在我国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针对代投人在国内的一系列销售行为的法律判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采取层级销售,人头奖励的销售智能币的活动,越容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1、投资者对超高收益的投资要保持戒心,不要被暂时的高利率所迷惑,切勿相信只挣不赔的“买卖”,避免落入网络投资理财诈骗陷阱。
2、不要向陌生个人账号汇款转账,向平台注资时要多方验证是否合法正规。一旦遭遇诈骗,保存好汇款或转账时的凭证并立即报警。
3、微信陌生人、微信上认识的朋友,荐股、释放所谓内幕消息之类的,都是骗子的惯用伎俩,其最终目的是通过他们搭建的非法理财平台、钓鱼网站,诱骗受害者在上面投资。
4、个别受害人会在前期获得短暂小额收益,一旦投资数额巨大,网站就会出现打不开的状况,或者网站背后的骗子卷款潜逃。
5、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和金融风险观,理性看待“区块链”“虚拟货币”这些看上去高大上的名称,切勿轻易相信高额投资回报的诱人承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如遇此类诈骗,请保留证据,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