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哪些途径可提出立法意见?

大律师网 2020-03-03    人已阅读
导读:司法部2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3月27日。而此《条例》引发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大多数民众是持反对意见,对于外国人“超国民待遇”更为不满,而这些都是立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大律师网读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都可以通过司法部的渠道提出,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行政法规立法”的相关内容,那么,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哪些途径可提出立法意见?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制定程序有哪些?下面,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哪些途径可提出立法意见?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征求意见稿,一般指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的文件版本。征求意见稿是还在征求意见的初稿,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法律通过,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法律的活动。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哪些途径可提出立法意见?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哪些途径可提出立法意见?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起草行政法规还应当符合(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而根据司法部网站2月27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3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一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JJL2020@chinalaw.gov.cn。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思路,确立的主要制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有哪些?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哪些途径可提出立法意见?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程序。

  (一)立项

  立项是决定进行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程序,它解决国务院是否应当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制定行政法规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行政事务复杂多变,哪些事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制定行政法规,需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这就是立项要解决的问题。

  立项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在程序上表现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列入行政法规立项的条件是: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有关部门的立项申请是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立项申请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前向国务院提出。

  (二)起草

  起草是提出行政法规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它是审查和决定程序的基础。

  起草工作机构。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可以通过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听取意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工作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重大决策。起草部门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送审稿的报送。首先是送审稿的签署。报送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其次是一并报送的事项。一并报送的包括说明和有关材料。说明的内容是,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的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材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三)审查

  1、审查机构和审查内容。审查的对象是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审查的目的和工作结果是在对送审稿修改的基础上,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负责审查的机构是国务院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的审查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符合起草要求;(3)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征求意见和协调意见。征求意见包括发送征求、社会公布、实地听取和会议听取意见与论证。发送征求意见的对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社会公布,是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实地听取,是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到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会议听取意见与论证,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适用于重大、疑难问题,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和论证会,听取意见和研究论证。听证会适用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协调意见,是对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3、审查处理。缓办和退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有关部门的情形是: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不成熟的;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上报送审稿有程序缺陷的。法律 教育 网

  形成草案。国务院法制部门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提请审议。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四)决定与公布

  1、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和审批。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做说明。

  2、行政法规的签署公布。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后,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应当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的标准文本,是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3、施行日期与备案。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1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解释

  1、对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解释。有权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的,是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2、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