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没有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列入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
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将此规定取消,其目的主要是让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虽不能发生性行为却自愿结合的男女能够共同生活。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的内容,但却不是唯一的内容,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合的,法律不应加以限制。但是,必须承认两性行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自然属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亲密关系的基础,而不能发生性行为破坏了婚姻关系中的这一核心内容。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原因在于这种缺陷既无传染性,又无遗传性,对当事人双方的健康并无影响,如果当事人互相知情而自愿结合,对本人和社会并无危害,因此法律没有禁止其结婚的必要。
必须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基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当事人的婚姻依赖感情的存续而自愿结合,但应以婚前明知或婚后愿意维持这种婚姻关系为前提,一方婚前故意隐瞒其生理缺陷,婚后对方因此要求离婚的,或婚后因生理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对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并按离婚程序处理。
无性婚姻,其离婚程序和普通离婚程序是没有区别的,有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1.双方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便可前往民政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的程序更为简单便捷,重点在于双方对财产、子女、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的过程。离婚协议里需包含:(1)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2)自愿离婚的表述;(3)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4)债权归属及债务承担的约定;(5)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子女探望约定。
2.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但是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法院一般都会先行调解,调解未果的才会裁判准予或不准予双方离婚。要是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你们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第一次离婚难度较大,拿到法院判决后再等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
目前司法审判中,主要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来处理该类问题。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而判决离婚的前提,是主张离婚一方要能举出完整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规定的13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而并非一定要判决离婚的情形。法院在考量双方是否存在“无性婚姻”的同时,还要考量其他因素。换言之,法院依据“无性婚姻”判决离婚是有前提条件的:
(一) 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无性婚姻”的事实
获取这类证据的途径有两个方面。一种是通过对方的诊疗记录,这是比较有证明力的证据。但是若一方不愿意去医院做检查,或者说医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拒不提供相关证据,那么这时还是存在着一个取证困难的问题。另一种方法则是通过自身取证,如本文中所举的案例中的情形,女方为自己验明正身。
(二)一方经过治疗后难以治愈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本问题的表述为“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故在这一问题的理解上,应排除偶发性的,或者可以治愈的。
审判实践中要求当事人直接取证证明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病症或生理缺陷是难以治愈的是非常困难的。
无性生活可以成为离婚的其他理由来佐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不要当做主要理由,还是积极主张法定13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积极收集证据证明。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