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交易前应要求卖家提供其身份信息、货物来源渠道保障及质量保障信息等材料,同时,需对购买的商品种类、质量要求、发货时间、价格标准、货物未收到或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等问题以聊天记录等书面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消费者应注意消费过程留痕,对卖家个人信息、商品宣传和介绍信息、协商记录等以截图、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留,转账付款时,应当写明款项支付用途及目的;再次,付款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追踪商品发货及运输情况,对卖家违反约定迟延不予发货的情况,应当提高警惕,及时协商处理,要求卖家退还支付的款项;最后,收到货物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进行查验,并通过录制开箱视频等方式进行记录,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卖家反馈并要求解决。
消费者遭遇到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消毒液等医用器材的,可以拨打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热线12315或110,进行电话投诉或报警;
也可以保留发票、收据等凭证,将相关假口罩消毒液作为证据,交给市场监管部门;
如果遇到大量销售假口罩、消毒液的场所、制作窝点等情形,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7天无理由退货)、赔偿损失;
2、(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3、(有欺诈行为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损失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三倍价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明知存在缺陷并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网络售卖口罩需要取得取得相关执照。
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根据相关法规,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也就是说,从事医用口罩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电子商务经营者若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还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因此,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个人没有取得相关执照是不能销售医用口罩的。
若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口罩,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将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此外,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用口罩,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将受到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将面临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价格过高或涉嫌非法经营罪。
疫情下,一些人不仅在朋友圈非法销售医用口罩,甚至高价倒卖赚取差价。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 即使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售价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就很可能已经触犯非法经营罪。
针对疫情期间口罩等防疫用品,若认定为哄抬价格,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还将面临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更为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