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到有校园暴力的报告或信息
(1)初步了解情况。包括参与学生的大致人数、参与学生的资料、事件发生地点。
(2)向分管校长、学生工作处(政教处)老师汇报。
(3)召集人员迅速赶往现场。
为有利于了解、说服、控制工作的开展,召集的人员,应该首先考虑班主任、学生管理部门的老师、在学生中有威信的老师、与现场学生熟悉的老师、处世老练成熟有经验的老师;为增加威慑力,增加控制暴力现场的几率,应召集校内保安立即赶赴暴力现场;为易于控制暴力场面,赶赴暴力现场的人员数量不能太少。
(4)如果需要,立即与当地派出所(或片警)联系,寻求帮助。
2、到达并控制现场
(1)立即喝令施暴的学生停止暴力,并把当事双方分开。
现场老师如果认识施暴者,应该直呼学生的姓名并严厉要求其停手;如果不能制止暴力的继续进行,立即电话通知或让旁观者、同伴教师通知离现场最近的其他老师前来协同制止;如果事态特别严重,立即报警。现场老师之间可以适当分工,分别担任严厉的角色和比较宽松、和善的角色,以安抚、劝化不同性格的学生。
(2)立即保护受伤者。给予伤者必要的急救或送医处理。
(3)控制双方情绪。教师应表现出应有的成熟人格和理性,先退一步,使自己和学生都有冷静的思考时间和空间,应避免为了顾及教师的面子或保全教师的权威,而以暴力的方式来“管教”学生。
(4)简要说明暴力事件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5)劝说与事件无关的围观者离开。
(6)迅速将重伤者送医处理。
3、现场初步处理
(1)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初步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观察各当事人的神态、表现,初步判断暴力事件的关键人物,初步掌握不同的人所担当的角色。教师这时要先让学生自由表达。
(2)教师表明自己对暴力事件的看法,再一次说明暴力的危害性和学生暴力行为的错误性。教师态度要严厉,但要保持公平公正,不要轻率地发表孰是孰否、责任大小的判断和结论。
(3)将当事双方带离现场,到教师办公室做进一步处理(如果在校外,将学生带回学校处理)。这时可以将学生交学生工作处(政教处)处理。
1、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
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是至高无上的。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很可能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学生的人身伤害,甚至危及学生的生命。因此,对校园暴力的处理,应该首先考虑立即停止暴力的实施,查验是否有学生受到伤害,并考虑立即抢救受伤者,然后再考虑对暴力事件本身的处理。
2、即时性原则
应该做事到到达暴力现场的即时性;对正在实施的暴力事件制止的即时性;对暴力事件信息沟通的即时性;对暴力事件处理的即时性。
3、综合各方力量处理的原则
对暴力事件处理,应该运用学校集体的力量解决,最忌相互推诿、相互指责、分崩离析、做旁观状;特别严重的暴力事件应该争取地方公安、政府、家长、邻校的力量解决。
4、跳出冲突情景处理的原则
应该立即驱散暴力事件的现场,将施暴和受暴双方带回学校处理,切忌在情绪激动、场面混乱的暴力现场处理问题;尽量让施暴和受暴双方情绪稳定后再作处理;教育工作者也要跳出冲突情景,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后,再冷静、理性处理问题。
5、多方沟通的原则
在第一现场的教育工作者,应该将暴力事件的信息向学校保卫处(学校保安)、向学生工作处(政教处)、学校领导汇报;学校应该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对于事态严重的暴力事件,学校应该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派出所汇报;对于已经产生社会影响的暴力事件,学校应该及时和新闻单位沟通,避而不见、推诿责任、掩盖事实只会引起新闻单位对事件的进一步深挖和谣言四起;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学校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比较熟悉的人、关系好的人、有权威的人、当事人比较敬畏的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安定他们的情绪,了解事件的真相,使双方明辩是否、明确责任。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1)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4)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5)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图片,可构成本罪。
(6)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2.几种常见侵犯财产罪
(1) 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此罪应负刑事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这是校园暴力中多发性犯罪。
(2) 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
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常发性校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