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权益纠纷后,应积极寻求多种法律救济途径,灵活运用法律救济手段,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规定看出,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消费争议。
消费者与商家产生权益纠纷后解决途径:
1.与商家协调: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与商家沟通,可以根据受权益损害情形,要求商家承担“退、更、换”、有欺诈可“三倍”赔偿等。
2.调解:向就近的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投诉,请求调解。
3.申诉:可以向具有相应职责的行政部门申诉: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4.仲裁:若有仲裁条款,双方可申请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 诉讼:保留证据,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和被告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惩罚性赔偿是指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在承担正常的赔偿责任外,要求其承担超过消费数额数倍的赔偿责任。不仅要使受害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补偿,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涉及到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多集中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较为常见的惩罚性赔偿有“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随意性。在商品和服务方面,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构成消费欺诈。在食品领域,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只要生产出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就应承担责任;对食品销售者来说,则必须以“明知”前提,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一、双倍赔偿
一般情况下,侵权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如数赔偿,即被害人损失多少赔多少。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规定了双倍赔偿原则。
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只有确认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了欺诈行为,且该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可以在实际损失以上要求增加赔偿。多出的赔偿数额是对经营者的惩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消费者不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且有惩罚经营者的权利。但增加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这就是所谓双倍赔偿。
二、四倍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二改为假一赔四。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人身伤害可以要求三倍赔偿了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