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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试用期是否延长?疫情期间试用期工资怎么发?

大律师网 2020-03-18    人已阅读
导读:本该是新年新工作准备大干一场,却不想开年碰上了新冠肺炎疫情,当试用期遇上疫情假期,试用期要到期,但是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产,间接导致对劳动者的考察时间不足,这时候试用期事项怎么处理,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疫情期间试用期”的相关内容,那么,疫情期间试用期是否延长?疫情期间哪些员工可以适用试用期中止?疫情期间试用期工资怎么发?下面,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疫情期间试用期是否延长?

疫情期间试用期是否延长?疫情期间试用期工资怎么发?

  现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试用期顺延、中止暂无明确指导,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鉴于春节假期延长、又遇上疫情延迟复工,企业恐无法全面测评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为了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建议双方可签署《试用期中止协议》,协商确认试用期的中止及重新起算时间。

  但是还是建议尽量不要延长,因延长后,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如果企业一定要延长试用期,建议:

  与员工签订协议,协商一致,明确延长的期限;

  延长试用期的时间起点不晚于原试用期满前;

  延长后的试用期与原试用期总和不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疫情期间哪些员工可以适用试用期中止?

疫情期间试用期是否延长?疫情期间试用期工资怎么发?

  第一,有以下这四类人员在内的,应适用试用期中止。即:

  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被采取限制出行措施,被采取隔离管制措施的企业员工。

  因为此四类员工均系因主观以外的因素被限制返岗复工,被约束执行工作安排。

  第二,处于试用期内但企业被限制复工及企业自主决定延迟复工的员工。

  无论企业是被限制复工,还是企业自主决定延迟复工,在法律上均可被认定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停工停产期”。

  在停工停产期内,企业没有经营行为,员工也没有劳动行为,故试用期应当中止。

  第三,员工患其他疾病(非新冠肺炎)或非因工负伤的,或者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员工,在痊愈且结束隔离观察后因身体健康因素考虑仍需休病假的,试用期应中止计算。

疫情期间试用期工资怎么发?

疫情期间试用期是否延长?疫情期间试用期工资怎么发?

  可以看出,目前因疫情导致的试用期中止都是与某一类因疫情导致的“特殊期限”重合的,例如隔离治疗期、隔离观察期、限制出行期、延迟复工期等等。

  随着上述特殊期限的结束,试用期中止也应同时结束。

  所以,确定试用期中止期间的工资标准,不能忽视在上述期间内国家和地方对于员工工资支付要求的文件规定。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试用期中止期间企业是需要支付工资的,这是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以及试用期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仍处存续状态为基础的。

  其次,在工资的支付标准上就有所区别。对于四类人员和延迟复工人员,试用期中止期间的工资标准应与正常出勤状态下的工资标准一致。

  对于患其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病假而导致试用期中止的员工,企业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中止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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