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1、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召开村 “两委”(扩大)会议,在乡镇选举工作组指导下,确定以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及不是代表的村民组长的会议的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7-11人,以奇数为宜。
下班前发布公告(第1号公告)。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公布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镇备案。
二、改选村民代表、制定方案
2、改选村民代表
确定数额(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少于50人。其中妇女代表不得低于1/3)。
改选村民代表(有两种方式,即组织村民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下班前发布代表名单公告(第2号公告)。
3、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第3号公告)
确定选举方式:采取直接选举方式。
制定选举办法:由镇党委指导和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好选举办法。
确定选举日:在镇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下,确定选举日时间,并以第3号公告形式发布,选举日一经确定并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4、公布选民登记日,
发布选民登记通知(第4号公告)。
5、登记造册,
登记员在上一届选民登记的基础上挨家挨户逐个核对,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准确地对选民名单加以增减,填写选民登记表。选举委员会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和确认,做到准确无误。
6、在选举日前20天,选举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将登记选民名单以(第5号公告)张榜公布;同时各村民小组也应将本组参加登记选民名单在显著位置公布。
7、发放选民证
在选举委员会组织下,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发放选民证。
四、提名确定候选人
8、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下列方式之一直接提名: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候选人资格条件把关,建立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县乡联审制度,镇党委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派出机构,进行全面审查。
9、资格县级审核
县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查。
10、公布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第6号公告),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11、发布公告(第7号公告)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
公布投票方式,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投票站。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五、(1)组织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准备阶段)
12、选票设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13、印制选票
由村统一印制选票并封存,印制数量略高于选民数,在选举日前1天加盖公章后,当场密封,严加保管,在选举现场由监票人当场拆封。
14、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15、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并培训
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16、布置选举会场和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六、(2)组织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实施阶段)
17、正式投票选举
宣布大会开始,奏国歌;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检查票箱,启封、清点选票,讲解选票,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验证发票,秘密写票、投票,销毁剩余选票;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检验选票;公开唱票、计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有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宣布当选名单。
18、上报选举结果
选举结束后,乡镇领导当场颁发当选证书;选举日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选举结果(第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