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作为一种违背道德,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当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属违法行为。《刑法》中并没有将嫖娼入刑,即没有嫖娼的相关罪名,嫖娼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虽然,嫖娼不构成犯罪,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就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被抓后,如果情节很轻微,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批评教育。但对经常嫖娼或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可以处以十五日拘留和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案底,就是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罚后,所保留的案件卷宗。嫖娼属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条例》,不算刑事犯罪。本身是属于行政拘留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对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会有留有案底,这对今后生活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该案的处罚情况不会记录在个人档案里,只保留下公安部门的档案室里。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被公安机关抓到的,如果是进行行政拘留的,是会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