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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犯诈骗犯罪一般会被拘留几天?律师怎么辩护?

大律师网 2020-04-13    人已阅读
导读: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是不能会见的。但是家属可以请律师去看守所看。我们知道刑事拘留是给公安侦查时间,如果过了刑事拘留时间,调查无罪当然会被释放,否则就会走逮捕、审判、服刑的程序。那么,诈骗犯罪一般会被拘留几天?诈骗犯罪被拘留公安会通知家属?律师怎么辩护?下面跟大律师网重庆诈骗犯罪拘留辩护律师一起去看看吧。

诈骗犯罪一般会被拘留几天?

重庆犯诈骗犯罪一般会被拘留几天?律师怎么辩护?

  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长可以到37天,诈骗犯罪一般要3000元以上才立案,有的地方可能会要到5000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诈骗犯罪被拘留公安会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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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被刑拘法律规定:

  第一、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若对您亲友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话,依据法律规定,传唤或拘传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变相羁押。若是是刑事拘留了,除三类案件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或单位。

  第二、近亲属有知情权。无论是电话通知还是邮寄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您可以向办案人员了解涉嫌罪名以及关押看守所地点等等具体情况。

  第三、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依据现有法律,家属或朋友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开庭才能见到。这期间,只有委托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可以进入看守所了解下列情况:您的亲友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监所的犯人欺负或虐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了解涉案罪名与案件相关情况、反馈家人朋友的挂念与希望知道的情况、以及其在里面的状况、代为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或控告等等。

  无论对亲友还是对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第一时间找律师介入最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诈骗犯罪拘留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重庆犯诈骗犯罪一般会被拘留几天?律师怎么辩护?

  一、酌情从严惩处情节的一般认识

  (一)从严情节的作用

  1、是调节基准刑情节

  根据《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一种从严情节,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这是一个相当严厉的规定。所以,辩护时,如果不能否定该情节,也要根据全案证据充分考虑该情节的具体严重性,争取在六个月至二年的增加幅度内确定一个较小的刑期。

  2、是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条件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严情节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这里,首要分子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从严情节之一。

  3、是对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其中,其他严重情节包含了从严情节的内容――但对于电信诈骗未遂而言,由于查处条数、人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诈骗数额,也没有明确表述为“接近”,不包含从严情节内容。

  (二)与《1996解释》的一般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于1996年12月18日公布并生效,其中也规定了从严情节,但直接以法定刑升格情节的作用表述。

  1、升格数量的改变:《1996解释》仅规定了“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升格刑情节则量刑时升格为“情节特别严重”;但是《2011解释》则增加了“接近数额巨大”具有升格刑情节则量刑时升格为“其他严重情节”,与《1996解释》相应的表述修改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情节内容的改变:《2011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改变是绝对的改变。这个“不一致”,应该指“从严情节”本身。所以,《1996解释》“从严情节”中规定而现在没有规定的,应视为与现在不一致,不再成为与现在的从严情节具有相同从严幅度的量刑情节,这尤其体现在《辽宁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做量刑意见辩护时要注意比对。

  二、酌情从严惩处情节的具体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判断、运用相应证据依然是辩护的基本思路…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书证、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一个方面,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是的辩护是另一个方面。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这个情节当中,应以“有可能即将投入使用、即将投入使用或者正在使用”为要件。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这里只限定一种募捐名义,即赈灾。赈灾是救济的含义,限于钱、衣服、粮食等灾民生活必需品,而不包括非必需品。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六个月至两年的调节幅度内,诈骗行为本身究竟对这些一般作为弱势群体的诈骗对象有多少影响,是确定具体调节数额的依据。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自杀:这里的“造成被害人自杀”,不是指自杀的行为,而是指自杀的结果――这可以从与《1996解释》的相应规定“(8)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比较中得出结论:其他都没有变,只是把“导致被害人死亡”限定为“自杀”。

  2、精神失常:精神失常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精神活动障碍的一类疾病,因为是疾病的一种,在认定上必须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为依据。

  3、其他严重后果:这是指造成被害人其他严重后果,应与自杀、精神失常的程度相适应。

  三、与《1996解释》的具体比较

  1、保留的情节:首要分子、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增加的情节:对不特定多人数实施的电信诈骗、以赈灾名义实施诈骗、以弱势人员为诈骗对象。

  3、有所改变的情节:特定款物为犯罪对象时,删除了造成严重后果;致人死亡,明确为致人自杀。

  4、删除的情节:主犯、惯犯、诈骗罪前科或累犯、流窜犯,以生产资料为诈骗对象,挥霍赃款物或者使用赃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情节本来就是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情节,但不再成为升格刑情节。

  最重要的是,删除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保留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重庆诈骗犯罪拘留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关于诈骗犯罪拘留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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