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清偿规定了诉讼时效。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称为自然债权,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然债权,当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后,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那基本上没有胜诉的可能。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在不同的情况下,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一般都是两年,但是起算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同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也是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中止、中断的,这也算是对权利人的一种保护。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1、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的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还款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它是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结果。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承认债务(权)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
但是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
3、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合意的和法定的两种。
合意抵消: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的债务抵销对方债务,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
法定抵消:由于法定抵销为单方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对“过时效”的债权(务)的抵销,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是有区别的。
如债务人以“过时效”的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的债务,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至于对方是否同意,则在所不问。
另外,如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