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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0 高温补贴可以不发吗?

大律师网 2020-06-02    人已阅读
导读:福建因为高温时间长,每年的5-9月就开始计发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其发放主要看两个条件:一是露天工作的岗位,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岗位。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福建高温津贴”的相关内容,那么,福建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0 高温补贴可以不发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福建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0

福建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0 高温补贴可以不发吗?

  2019年8月12日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做出安排。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一是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工作休息制度,尽可能避开高温天气的酷热时段,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三是认真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即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福建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5月1日起,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高温补贴可以不发吗?

福建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0 高温补贴可以不发吗?

  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此来代替高温津贴,否则就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温补贴是否纳入综合工资?

福建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20 高温补贴可以不发吗?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在日最高温度达到35度以上的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不含本数)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按照国家统计局一号令的规定,各项津贴、补贴都应属于工资的组成部份,因此其性质应属于工资范畴。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个人取得的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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