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房间”、“分床”都是分居的一种外在表现,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彼此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各自的生活、收入支出都是独立分开的,即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
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如果因为工作、就学、就医等原因导致夫妻之间两地分居的,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
分居的形式是多样的,可能是分床居住、分房间居住、也可能住在完全不同的房子里。
分居不以他人是否知道、他人是否认为存在分居的实事等客观表现为标准,而是以夫妻二人的感受为标准,只要夫妻二人均认可彼此分开居住,互相独立,互不尽夫妻义务,即构成分居。
分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也是通过双方的主观认识来判断的,如果一方不认可分居的实事,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主张已经“分床”但是仍然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一方,要证明分居几乎是不能完成的任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经过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准予双方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