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低保1994年建制,农村低保1996年建制。城乡低保建制至今,城市低保标准调整16次;农村低保标准调整11次。城乡低保标准分别由建制之初的城市每人每月96 元、50元提高到目前的660元、490元(2017年4月1日调整)。
从2020年4月1日起,提高青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
城乡低保家庭入学子女教育生活补助,小学每人每年200元,初中每人每年400元,高中每人每年800元。
另外,今年疫情期间,对低保人员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根据《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青民规[2019]2号)规定: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情况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咨询。
低保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青岛市的农村低保申请、评估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执行。
申请农村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低保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评估、审核、公示, 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复核,区(市)审批的程序” 办理。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低保批准后,农村低保金于批准的下一个季度领取低保金。低保金是通过银行发放。
青岛市的城市低保申请、评估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城市低保工作规定》执行。
申请城市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必需材料。城市低保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估、审核、公示,街道复核,区(市)审批的程序” 办理。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低保批准后,低保金于批准的次月领取低保金。低保金是通过银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