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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容易吗?施行后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大律师网 2020-06-30    人已阅读
导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大律师网小编下面跟大家一起探究,那么,《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容易吗?《民法典》施行后还能当天拿离婚证吗?施行后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割?一起阅读了解吧。

《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容易吗?

2020年《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容易吗?施行后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

  协议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上述条款也就是引发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条款,也是《民法典》施行之后,协议离婚的“难点”,根据条款规定,协议离婚最短31天,最长60天,前30天内任何一方未反悔,后30天双方可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才视为准予离婚。如果前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如果后30天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仍视为申请撤回离婚登记。

  前30天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算。后30天从前30天期满后起算。

  协议离婚要关注自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这四项目内容。如果双方就这四项中的任何一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协议离婚就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协议离婚只能在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不能在经常居住地办理,这一点不同于诉讼离婚。如果双方都在上海打工,且都不是上海户籍,那么只能在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那可能要回男方或女方老家办理。

  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相比于《婚姻法》一方不愿离拖延离婚的情况,《民法典》有新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相较于过往的变化,就是第一次起诉未判决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成为法定判决离婚理由。这一条解决了离婚案件数次起诉,久拖不判的问题,离婚案件久拖不判,导致双方正常生活都受到影响,子女抚养和教育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条法律的出台,只需当事人提供第一次判决以后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就可以拿到准予离婚的判决了。

《民法典》施行后还能当天拿离婚证吗?

2020年《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容易吗?施行后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设置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当天是不可以拿到离婚证的。

《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2020年《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容易吗?施行后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了。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见,《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劳务报酬能够理解,因为这和工资、奖金性质类似,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

  2.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变化。《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付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种: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民法典》明确将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个人财产不再受限于医疗费和残疾人补助费,无疑是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争议较大的人身损害费用全部纳纳入个人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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