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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2020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0-07-21    人已阅读
导读:《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的类型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较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今天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内容,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有哪些?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2020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有哪些?

  开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主要包括:

  1、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发起人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3、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5、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6、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7、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2020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有哪些?

  1、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2020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签章。认购书一经填妥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 发起人缴清股款。

  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规定其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估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 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就股份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日期、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宜,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 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设立登记并公告。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文件包括:

  ①公司登记申请书;

  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③公司章程;

  ④验资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公司住所证明。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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