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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什么?2020年无效婚姻怎么解除?

大律师网 2020-07-24    人已阅读
导读:无效婚姻是法律不予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无效婚姻”相关内容,那么,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什么?无效婚姻怎么解除?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什么?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什么?2020年无效婚姻怎么解除?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情形详细内容: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威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主要依据有两个:其一是优生学的考虑,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其二是伦理的要求,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即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无效婚姻怎么解除?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什么?2020年无效婚姻怎么解除?

  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性质属于非讼案件,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更为恰当。无效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打击,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更能及时加大对无效婚姻的打击力度,更能体现国家的干预和制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因此,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一律使用判决,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且一审终审。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书已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而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判决。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什么?2020年无效婚姻怎么解除?

  婚姻分为合法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形成原因是不同的。无效婚姻是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婚姻是婚姻当事人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原则而形成的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推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如有证据证明其为个人所有的,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中的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相关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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