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哺乳期离婚女方可以要求什么?哺乳期离婚女方没工作可以要孩子吗?

大律师网 2020-07-27    人已阅读
导读:夫妻感情的分水岭一般是在生育前后,新婚时的浓情蜜意,都可能因男方孕期出轨、孕期照料、产后丧偶式育儿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迅速恶化,故此,发生在哺乳期的离婚并不少,而哺乳期是法律限制男性提出诉讼离婚时期,双方在哺乳期间内离婚可以采取协议离婚或女方起诉离婚两种方式实现。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哺乳期离婚女方”的相关内容, 那么,哺乳期多久可以离婚?哺乳期离婚女方可以要求什么?哺乳期离婚女方没工作可以要孩子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哺乳期多久可以离婚?

哺乳期离婚女方可以要求什么?哺乳期离婚女方没工作可以要孩子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见,夫妻在哺乳期内的离婚时间限制通常是针对男方,法律规定在哺乳期内,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除非有特殊情况。也就是说需要过完哺乳期,1年的时间,男方才能离婚。而要是女方提出离婚的话,则随时都可以。

哺乳期离婚女方可以要求什么?

哺乳期离婚女方可以要求什么?哺乳期离婚女方没工作可以要孩子吗?

  哺乳期离婚女方一般可以要求分多婚后共有财产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可以主张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仅此而已。同时,法庭也不一定会因为女方是在哺乳期之内离婚的,就在共有财产分割这一块绝对的照顾女方,但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女方可以要求抚养权和抚养费。

  分割共有财产和孩子抚养费的数额,需要离异双方自行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哺乳期离婚女方没工作可以要孩子吗?

哺乳期离婚女方可以要求什么?哺乳期离婚女方没工作可以要孩子吗?

  哺乳期的子女一般是不足两周岁的,除法定不适宜随母生活的情形外,一般都会母亲直接抚养,离婚女方没工作对抚养权的判决还是会有一定的影响的,但是,获得一份有稳定收入的工作并不难,如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哺乳期离婚女方没工作也是大概率能获得子女抚养权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