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女方名字,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一般都是要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的,登记完毕之后这套房子酒友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因此,加名是有效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原本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给另一方加名,属于婚前财产双方间的约定,而其性质实际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的期限为1年内。上述权利转移之前即房屋登记变更之前。
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若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该房屋已变更登记或赠与协议已经公证的,赠与人均不能随意撤销,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关于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并不一定是有名字就可以分割二分之一。根据以下几种情况来确定最终分割:
1、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内容进行分割,比如双方协议房产加名后加名一方拥有30%份额,那就按房产价值的30%分割;
2、没有协议或者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如果是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