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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证券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大律师网 2020-08-10    人已阅读
导读: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规定的条件,同时需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能正当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证券公司设立”的相关内容,那么,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证券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证券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一)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二)。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三)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五)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什么制度?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证券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证券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先到当地证监会申请,然后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也就是说要国务院批准。需要公司的股东信息注册资本至少五千万起。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净资本不低于二千万。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程序:证监会批准——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具体资料需要国务院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向中国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分布情况;近一年是否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清理归位情况;在机构设立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盖章);证券营业部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柜台债务。

  (四)落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情况。

  (五)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证券服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七)与银行签订的银证转帐协议。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出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文件。

  (九)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申请表。拟委派的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管理,申请表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证券服务部至少配备一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人员。

  (十)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场地使用证明。(十一)风险处置预案。(十二)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公司符合设立证券服务部条件的意见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装订。审核程序

  (一)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复审。

  (二)证券服务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初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15个工作日;中国复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30个工作日。如文件资料不完整,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申请获中国复审通过,批复文件主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公司;申请未获得复审通过,中国将未获得复审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证券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经派出机构验收并批复开业后,证券服务部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证。逾期不开业,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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